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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办法

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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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2-20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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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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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办法

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卫健委《关于严禁向患者收取“红包”的通知》、《关于纠正不正之风若干规定》、《关于廉洁行医执法的若干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使全院职工做到廉洁行医、廉政勤政,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1、全院职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及我院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发扬高尚的医德医风,在技术上精益求精,要热情接诊、优质服务、文明礼貌行医,不准以任何借口对病人进行敷衍、刁难、拖延、推诿等,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2、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任何科室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
    3、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规范,不准擅离岗位,玩忽职守,以任何借口推诿、拒收病人,延误时机治疗。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1-6个月的绩效工资,并责令其向有关人员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4、坚持文明行医,优质服务,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医谋私,不准乱用药、开人情方、乱做检查及开虚假证明,不准假借病人名义开搭车药、做顺风检查等,违者责令其向有关人员道歉,并扣发一年的绩效工资,待岗半年(待岗期间执行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5、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向病人推销、销售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等谋取私利,违者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获取非法利益除退赔患者外并处以1-3倍的罚款,给予扣发一年的绩效工资,责令其向有关人员道歉,并待岗半年(待岗期间执行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6、不准接收患者及家属的红包、礼品、吃请等,违者视情节待岗半年(待岗期间执行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多次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进修、实习人员违纪者,除退赔所得金额外,人员退回原单位,将违纪情况向原单位通报。

8、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准以介绍病人诊治为由,发给或收受各种“回扣费”、“介绍费”、“好处费”等,不准私自向外单位介绍病人,违规者视情节待岗半年(待岗期间执行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

9、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卫生材料、基建及工程招标等一切经济活动中,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收取“回扣费”、“介绍费”、提成或拿取实物等,违者视情节给予待岗半年(待岗期间执行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多次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职能科室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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