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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为深入贯彻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一系列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解决损害群众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纠正一切有损于国家和群众的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和《实施办法》,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第三条 坚决抵制“以医谋私”的不良行为,不接受患者的吃请、馈赠,维护广大医务人员的声誉。
第四条 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做到关心、同情、爱护患者,对患者一视同仁,尽职尽责。
第五条 将廉政行医的全过程置于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下,支持和接受群众的举报、监督。
第六条 不假公济私,不开搭车药。
第七条 严格执行物价政策,遵守物价纪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八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外出行医、会诊、兼职或私自向外介绍来本医院
就医的患者,确保医院的利益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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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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