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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制度
一、限于本院技术设备条件,不能满足患者诊治需求的,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分管院长批准(本院职工需医保科同意),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不得转外省治疗,需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转入指定医疗机构。
二、如患者病情危重,途中可能出现病情加重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三、转院前应完善各种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办理出院手续。
四、病情较重患者转院时应安排医护人员陪护。患者转院时,应同时携带病历摘要。
附件:转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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