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转诊单明确注明要求接诊医院盖医保管理部门公章的,患者可将转诊单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后,到医保办窗口进行审核、盖章; 2.如当地转诊单包含接诊医生填写内容的,需我院经治医生核实患者实名制就医情况,并填写相应内容签字、盖章后,方可到医保办窗口审核、盖章; 3.如转诊单需要粘贴患者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或照片,并要求加盖骑缝章的,需由经治医生核对后,骑缝加盖本人名章,医保办方予以盖公章。 4.转诊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