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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印发《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省委办公厅印发《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分类: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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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2-27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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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印发《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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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印发《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条  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委要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第四条 公立医院党委职责: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党的建设的领导和指导,组织制定公立医院章程修改参考范本,指导公立医院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医院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明确党委研究讨论医院重大问题的机制,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

第六条  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院党组织。党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公立医院、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当设立党委。

医院党委和党委书记每年要向批准其设立的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立医院院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党委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总支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支部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八条  院长一般登记为公立医院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纳入医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和年度考核等工作,院长每年年底向党委会议述职,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每年向党委报告工作。

 

第三章  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立医院要建立健全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推动落实,并严格做好审核、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重要工作;医院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干部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等重大决策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事项。领导班子的分工及报备,医院党委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的任免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优秀年轻干部人选的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初步对象推荐,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国家、省、市、县(市、区)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参与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额度确定,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大额资金。

(五)其它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列席党委有关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没有交叉任职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重要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达意见,院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者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医院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理事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十四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均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当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备查,会议后编发纪要。

第十五条  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机制。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应当经过专家咨询或者论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建立公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沟通制度,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做到重要决策事先沟通、日常工作定期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第四章  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七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根据中央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意见》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优配强公立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突出政治素质,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锐意改革、敢于担当、作风正派,业界声誉好。领导班子成员要优势互补,老中青梯次配备。

      第十八条  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其他公立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分设的,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和院长由一人担任的,可以设立专职副书记,专心专责抓党建。设党委的医院应当同步设立纪委,纪委书记按照同级领导班子副职配备,专职专干。

      第十九条  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进入医院管理层或者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医院管理层或者理事会内部理事中的党员成员一般要进入医院党委班子。产权单一的公立医院设立的理事会作为医院业务工作的议事咨询机构。

      第二十条  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一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用于医院管理的时间应当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的五分之四,一般不得兼任临床科室负责人。允许实行院长聘任制,推进职业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四个意识”落实到治院兴院各个方面,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培训医院领导人员,一般每两年轮训一次。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医院党委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落实领导班子成员间谈心谈话制度,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五章  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公立医院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讨论决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人员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党委选拔任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动议酝酿程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认真落实“凡提四必”要求,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后,党群部门负责人由党委任命,行政部门和业务科室负责人由行政聘任,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由医院党委批准或者任命。

第二十四条  健全完善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交流锻炼、监督约束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培养,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二十五条  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认真把握用人标准,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完善人才使用和引进管理办法,健全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建立多维度人才评价体系。搭建不同层次人才发展平台,健全跟踪评价、发展引导、日常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人才的创新创造热情。

 

第六章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医院内设机构以及所属单位党组织,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党员数量超过15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合理划分党小组;超过50人以上的,应当及时调整为党总支。坚持党支部按期换届制度,建立提醒督促机制,上级党组织一般提前6个月进行提醒。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强化政治功能,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党支部职责任务,积极参与内设机构业务发展、人才引进、薪酬分配、职称晋升等重大问题决策,推动党组织活动与医院工作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带动职工积极投身医院改革发展事业,促进医院和谐稳定。

      第二十八条  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医院内设机构党支部书记应当由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享受与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同等的政治待遇。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由1人担任的,可以配备1名副书记。党支部一般要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党外人士较多的内设机构的党支部可以设统战委员。鼓励内设机构负责人与党支部委员交叉任职。加强党支部书记教育培养,突出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每年对党支部书记集中轮训一遍。

      第二十九条 突出政治标准,严格落实政治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和全程公开、全程审查、全程记实、全程问责制度,强化医院党委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建立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的“双培养”机制,将发展党员计划重点向医疗专家、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医务人员倾斜,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三十条  严格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监督,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坚定理想信念,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全面实行支部主题党日制度,每月相对固定一天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落实医院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在窗口单位、医护一线全面推行党员示范岗,鼓励和引导党员工作时间佩戴党员徽章,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医院党委结合实际制定党支部建设标准,完善党支部工作制度,改进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推动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推行医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帮包后进党支部制度,落实整顿措施,推动转化提升。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

第三十二条 开展经常性思想教育工作,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载体,采取灵活多样、适应医院工作模式的方式,强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把医务人员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医改政策学习,引导医务人员更新观念、积极投身改革。及时了解医院医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定期开展思想状况分析。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健全职工关爱帮扶机制,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群团组织积极参与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和行业自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持续改善医疗服务,维护正常就医秩序,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十四条  推进医院文化建设,引导医务人员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做好医院文化建设规划,将医院文化与制度流程、行业规范贯穿融合,凝练文化共识、打造文化载体,把医院文化培育成核心竞争力。组织好“医师节”“护士节”纪念活动,积极选树身边好医生、好护士,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第三十五条  深化精神文明建设,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全省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提升医疗卫生行业文明水平。突出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开展文明处室、文明科室、文明岗站、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医院落地生根。加强对医院学术论坛、期刊杂志、课堂教学、新媒体等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有效管理,强化舆情监控研判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健全统战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以及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工作,定期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坚持党建带群建,医院党委每年至少专题听取一次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抓好群团组织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党群组织资源配置,提供工作经费保障,支持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党委要把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总体布局,加强统筹谋划,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党委组织部门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实现监察全覆盖;统战部门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机构编制部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职数、党务工作机构及人员职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探索实行公立医院党务工作者职称政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行业部门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办医院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共同推动党建任务落实。

       第四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建立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党组(党委)书记任主任,明确相应的机构、人员、工作机制,督促推动抓好《意见》和本办法落实,协调解决医院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医院党委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全面建立公立医院党建目标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质量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医院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和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医院党委书记向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党组织述职,院内各级党组织书记向上一级党组织述职。将考核结果与医院年度评价和绩效挂钩,并作为年度党内评先评优以及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责任落实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四十二条  医院党委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严明纪律红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医院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医院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三级医院应当单独设立组织、宣传、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其他设党委的医院应当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构,并设专人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工作;其他医院应当设立党务工作办公室或者与行政相应机构合署办公。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不低于医院职工总数的0.5%,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并且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医院职工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有组织、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增强党务干部队伍的活力。

第四十五条 推动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卫生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设立卫生管理专业,探索建立职务职称“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

第四十六条 落实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和经费,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预算,足额保证党建工作需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党组、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9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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